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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淑英:香港的廉政工作(二)
   (接上一期)那么,怎么样才算触犯了《防止贿赂条例》?其中有一些概念:
   1、代理人。什么叫代理人?当你代表你的公司、机关或部门,去执行一些公务的时候,你就是代理人了,也就是无论是公务人员还是私营机构的雇员都符合这个代理人的概念,都要受到这个法律条例的监管。我们的雇员,如果没有得到我们公司、部门、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处理我们公务的时候,利用我们的职务、职权去索取或者接受利益,其实就是我们香港《防止贿赂条例》下我们所说的贪污、贿赂这个情况。
   2、利益。利益不仅仅是金钱,有很多东西也可以说成是利益。比如说,免除你清还一些贷款、提供服务职位等这些全都是利益。一些VIP卡、证券都是属于利益的范畴。之前提到,贿赂金额多少与是否立案没有关系。我可以举一个例子,贿赂金额不会影响我们是否立案。你们可以猜一猜,我们廉政公署里调查的案子里,贿赂金的金额最低是多少?5元,这是一个很有趣的案例,80年代,在香港的私立医院,当时被发现,一个看护的衣服设计很特别,特别之处是在工作服前面,自己缝了一个口袋,可以放5元的硬币进去。她就是利用职务上的权利,如病患索要开水等的时候,去向病患要5元的黑钱。最后,法官判定,她触犯了《防止贿赂条例》,当然,考虑到她贿赂的金额比较少,还有看护年纪比较大了,所以法官最后判刑,罚款800元。在法官的判词里,明确说到,她贪5元也是贪。符合法律上利益的那个定义。
   3、款待。在香港,款待是可以接受的,不属于利益的范围里。那什么是款待?款待是吃饭,但是需要在场所里立刻享用,不可以拿走。比如在饭局里有其他的款待,如弹钢琴或是表演,这些都属于款待范围里面,可以接受的。但是,当时立刻享用的食物都是可以接受的,拿走的就不是款待,是利益。这个法律看起来写的笨笨的,其实,是考虑到,如果允许他们拿走的话,有一些有心人,拿这个来走法律的空子来行贿,是很难控制的。所以我们考虑到我们是正常人,有正常的社交需要,还有不要让有心人钻法律的空子来行贿,为了平衡这两个方面,就规定必须在场马上享用的才是款待的范围。还有,款待有没有金额上的规定?款待也没有金额上的规定,但是我们平常也会建议,比如去一些公司、政府部门举办研讨会的时候,我们也会建议他们考虑,如果接受那些款待比较庞大的,频繁的,会不会出现职务上不便的情况。这些就是香港法律规范下对于贪污、贿赂的规管。
   第三个部分,廉政公署现在的成果怎么样?其实我们香港的廉政公署经过40多年的发展,在香港的廉政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些成果可以从几方面表达出来:1、我们现在的公务员队伍除了有效率,另外比较有名的是廉洁队伍,在国际上有一定名气;2、公署成立以前,尤其是政府部门里,有很多的贪污问题存在,尤其是集团式的贪污问题在政府部门里出现。现在,贪污个案还少有存在,但是集团式的贪污问题已经不存在了。3、在私营机构里面,我们也发现有很大的改变。商人从成立初期不大接受我们;到90年代,慢慢参与我们的工作,参与我们的研讨会;到1995年,我们与6大商会的合作,组成香港道德发展中心,成为我们关系的重大突破。4、我们的社会也在改变。在廉政公署成立前,市民一直默默忍耐贪污问题成为生活的一部分,但是,根据我们现在的调查,我们的市民对贪污的容忍度非常低,看到贪污问题,会主动和我们廉政公署说明情况,让我们去调查,去打击贪污问题。这个就是零容忍的社会,对于我们的调查是非常有帮助的。因为零容忍,所以市民对我们的工作很支持,支持不仅仅是口头上的支持,在行动上也是非常的支持。我们刚成立的时候,市民举报率只占35%左右,但是现在市民举报率超过40%。而且,我要补充一下,我们在香港,举报是没有奖金的,也就是市民不是出于拿奖金,而是真的出于对贪污的不能容忍,主动到我们的公署举报。市民的支持度对我们是非常的重要,也是我们长久建立起来的一个成果。5、当然最后,我们香港廉政建设在国际上的排名,也是我们多年来的一个成果。
   成果背后的因素是什么呢?我们分析下来,有几个方面,特别的想跟大家分享一下: 1、独立性。廉政公署独立于整个行政机关以外,我们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这个可以方便我们在行政机关里出现任何贪污问题,不管那个人的地位是不是很高,我们也可以大公无私,不受干预地进行调查。2、监察制衡制度。很多人都会怀疑,如果公署权力过大的话,会造成另外一个腐败的地方,我们刚开始成立的时候,有考虑到这一点,让我们廉政公署有适当的权力去调查的时候,也受到一定的监管,不会权力过大,其实我们有很多不同的监管方法:(1)行政长官。廉政公署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廉政专员亦定期向行政会议汇报。如果行政长官不满意的话,可以随时给我们意见,改善我们的工作。(2)立法会监督。立法会有权赋予或撤销廉政公署的权力,并要求廉政专员出席立法会会议,解答有关廉政公署的政策及经费的问题。(3)律政司和法院。与我们内地也有些不同的地方。在香港,调查和检控的权力是分开的。执行处只有调查的权力,调查后检控与否属于律政司司长的权力。律政司是负责检控的,拥有独立检控权。调查和检控权分立,可以确保不单以廉政公署的判断而作检控决定,防止滥权。法院判案的权力也是分开的。律政司觉得,需要提供检控以后,我们会把案件交到法院里面,由独立的司法制度去判断是否触犯《防止贿赂条例》。在香港,调查、检控、判案,这三个不同的权力,不同的人去执行这个权力。(4)咨询委员会,行政长官委任社会贤达,组成四个谘询委员会,监察廉政公署各方面的工作。这些委员会都是由非官守的委员出任主席。(5)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独立运作,监察及覆检所有涉及廉署及廉署人员的非刑事投诉,而且都有一个公开的报告。(6)内部监察。廉政公署人员如被指称涉及贪污或相关的刑事罪行,L组会进行调查。我们的同事全部都是用合约形式聘用的,这也是一个监管制度,合约形式聘用,利用合约的形式确保我们廉政公署的人员的服务是达到某一个程度的。3、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对我们的支持也是非常重要的。4、健全的法制,国际间的协助,市民的支持也是不可或缺的。每一个同事都有信念,使命感。
   当然,我们还是有很大的进步空间,所以,今天,通过这个交流,我们能够分享一下我们的经验,也希望能让你们真的思考一下,你们认为,在廉政建设的过程中,有什么重要的因素是具有决定性的,会影响到廉政建设的成果,另外,能够通过这个交流,大家能够互相进步。如果有兴趣,可以到我们的网站上了解一下。(陈淑英女士是廉政公署高级廉政教育主任。这是2013年7月我校在香港深造学习课程,分二期刊登。根据记录整理,未经本人审阅;仅供内部参考,不得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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