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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宝龙省长对范柏乃教授等撰写的第11085期公共政策内参作出重要批示
    范柏乃、段忠贤、叶伟巍、谢耀霆等撰写的第11085期公共政策内参:《加快民间借贷的制度创新突破,着力推进浙江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2011年10月20日获得中共浙江省委副书记、代省长夏宝龙同志的重要批示。夏宝龙同志在批示中指出:敏哲:这些意见很有参考价值,该出台的政策应该尽快出台,也可先在温州搞起来。此件也请德荣、金彪同志阅。
    范柏乃教授等指出,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极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绝非通过严惩打击所能解决。高利贷不仅仅是货币政策紧缩带来的现象,它还与法律制度缺失、监管部门缺位和金融市场不完善等有着紧密的联系。仅仅依靠严惩打击,容易使得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债权保护更加脆弱,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由此会放大,必然会进一步加剧民间借贷的高利贷化倾向。因此,治理高利贷应从高利贷产生的根源开始,既要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更要重视民间借贷的制度建设、科学构建民间借贷的动态监测体系,更好地保护民间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着力推进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在研究报告中,范柏乃教授等结合我省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四点具有较强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第一,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的登记备案制度。建议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备案登记部门,建立健全民间借贷交易行为的登记备案制度, 对每一笔民间借贷业务的借贷金额、借贷利率、借贷期限、资金投向、违约责任等事项都要详细登记,明确规定登记备案的民间借贷享有更高的法律保障,如优先清偿权等。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要实行强制性登记备案,未经登记的可视同为非法集资活动予以严惩。
    第二,加快制定《浙江省民间借贷管理办法》。建议省委省政府在注重引进外资的同时,给予民间资本与外来资本同等待遇,使其能合法、公开、通畅进入各类投资领域,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浙江省凭借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应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一部适用于民间借贷行为的单行地方性法规,如《浙江省民间借贷管理办法》,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利率上限、税款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三,保障民间资本合法地进入金融服务业。尽快出台《浙江省民间资本参与或发起设立小型金融机构的管理办法》,对小型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组织机构、存款人的保护、贷款业务、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的制度规定,通过地方立法来保障和促进民间资本参与或发起设立社区银行、科技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区域性、行业性的小型金融机构,并将其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体系。
    第四,科学构建民间借贷的动态监测系统。由于民间借贷主体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放贷行为通常具有较大的盲目性、随意性和非规范性。为了有效防范和应对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着力构建民间借贷的动态监测系统尤为重要和迫切,包括构建民间借贷动态监测的指标体系、研发民间借贷动态监测的风险指数、建立民间借贷动态监测的信息采集网络、建立民间借贷动态监测的信息披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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