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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治之魅力采撷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2-10-23

78,在市司法局组织的第三批青年律师赴港学习交流活动的安排下,我们杭州青年律师一行15人,来到了东方之珠——香港,开始为期5天的学习与访问。在短短的五天时间里,我们访问了香港律师会、律政司、两家律师行分别是韦业显律师行和何耀棣律师事务所、在香港公开大学听公开课、到高等法院旁听等等,行程紧凑。返回杭州以后,对此次香港之行,留在脑海里的是一个个片段式的记忆和场景,请容许我用蒙太奇的方式与对香港法治感兴趣的朋友,分享这次香港之行的心得和体会。

 

香港,第一印象

回归15年,东方之珠依旧灿烂。在“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的方针政策及理念下,中国政府让香港可以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中国政府在香港设立特别行政区,让香港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是一个移民社会,在香港的人口中,除了95%的华人外,还有英国人、印度人、葡萄牙人等等。中西方文化在香港的碰撞和融合,使得香港这个城市有着别样的风采。香港是世界大都会,享有国际金融中心的美誉,经济自由度指数居世界首位。香港城市景观以现代建筑为主,大量摩天大分布维多利亚港两岸,从太平山顶俯瞰维港,海景优美。

有人这样评价香港:“香港把华人智慧与西方社会制度的优势合二为一,以廉洁的政府、良好的治安、自由的经济体系及完善的法治闻名于世。”对此,我深表赞同。

 

香港的法律体系

香港回归之后,依据基本法,香港保留了原本存在的三权分立的基本政治格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牢牢建基于法治及司法独立的精神。《紫荆》杂志的总编辑周庆先生说“法治的精神已经深深植入香港人生活中,就像空气一样,虽然看不见,但却在每一分钟里发挥着作用。”

我们在香港公开大学学习的公开课中有一堂课——《香港公司法》,主讲张晓阳博士,他给我们介绍了香港属于普通法法系,法律构成包括香港基本法、适用于香港的中国全国性法律,国际条约、香港立法会通过的法律条例、普通法国家/地区的判例、香港法院的判例、中国传统习惯法律。他举例说明中国传统习惯法律体现在新界原著居民在财产上传男不传女、一夫多妻的传统等现象的存在。

在西方人初到香港时,香港还是处于中国南端的一个人口稀少的小渔村。当时的香港还处于满清皇朝的统治下,适用《大清律例》。英国把他们的普通法法制移植至香港。正如香港学者所说,“在1997年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就要在一个在法律理论、法律源头、法律体制、法律人员、法律程序及法律文化都并不一样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下,尝试继续按其本身的规律顺畅运作,但又不损两个法制之间的和谐关系,这诚然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香港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依归,并由多条本地法例作为补充,形成了与中国内地截然不同的制度。从香港法律制度的组成来看,其中有很多来自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当中最优秀的精髓。而最重要的是,所有那些好的法律条文的引进都和香港的社会人文紧密地联系起来,都是经过和当地人的内心深入融合之后再由政府确定下来,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同时也是保证这些法律真正得以实施的前提。香港本地的民意调查也显示,香港人对其法治的满意度很高,对其司法系统相当信任。

 

香港的司法系统

本次行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我们到香港高等法院旁听一个案件的审理。我们旁听了一起毒品案件的审讯,一位法官独任审理、有陪审团共7人参与,被告坐在被告席并给其配备了一位翻译,主角是控方大律师和辩方大律师,抓捕被告的警察作为证人之一出庭。控辩双方大律师是外国人,除了法官、被告、陪审团成员等的皮肤是东方人肤色以外,基本上相当于在英国的法庭开庭,程序、语言、理念等等无不反映了普通法法系的特点。

访问香港的律师行时,一位香港律师告诉我们他们这里的法院没有审限的限制,此言一出,不禁让我们有些意外和疑惑,在香港这个如此生活快节奏的社会里,何以忍受如此不效率的事情。于是,我查看了一下资料,方才解惑。

现时香港有五个级别的法院:终审法院、上诉法庭、原诉讼法庭、区域法院与裁判法院。其中上诉法庭和原诉讼法庭合称高等法院。

终审法院是香港最高的法院,它是由五位法官所组成,它只处理上诉案件,且可给予终局判决。

较终审法院仅低一级的法庭是上诉法庭,上诉法庭通常在每次审案时会安排三位法官处理案件。上诉法庭只处理上诉案件,包括来自原诉讼法庭所作民事案件的判决或命令的上诉,来自原诉讼法庭或一些指定的来自区域法院的刑事方面上诉案件。

原诉讼法庭之名让人以为它是原审法院或初级法院,不过,事实并非如此。原诉讼法庭的权力较区域法院或裁判法院的要大。原诉讼法庭的审讯是由一位法官所处理的。就民事案件而言,原诉讼法庭处理涉及港币100万元或以上款额争议的案件。至于刑事案件方面,原诉讼法庭负责审讯严重罪行的案件,相关审讯是有陪审团参与的。对于行政机关具体的越权行为或决定,权益受到这些行为或决定损害的居民,可向原诉讼法庭提出司法复核的申请。它还可处理来自裁判法院、劳资审裁处及小额钱债审裁处等所作出裁决的上诉。

区域法院,就民事案件而言,处理涉及少于港币100万元但多于港币5万元款额争议的案件,以及涉及年租、应课差饷租值或年租不超过港币24万元的土地案件。

裁判法院只处理不太严重的刑事案件,并负责决定是否将被告交付原诉讼法庭进行审讯,由一位法官审理,没有陪审团参与。

关于审裁处,若所有纠纷全需法庭处理的话,很多案件需要排期很久才得以审理。政府成立审裁处是为协助法院执行司法权力。比较重要的审裁处有小额钱债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等。

原来香港法院的设置还是相当完善和合理的,这样就可以既保证程序正义又可以实现高效率。

 

香港的律师

关于事务律师(Solicitor)和大律师(Barrister)之分一说,对普通法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普通法国家之前的传统不同的是,在如今的香港,事务律师与大律师是没有地位高低之分的,他们不过是工作领域有些不同罢了。事务律师主要是处理文件工作,与案件审讯前的预备工作。他们也可以代表当事人在法庭上发言,但一般事务律师只能在原诉讼法庭以下的法院作发言。大律师的主要工作是代表当事人在法庭上发言,以及撰写法律意见书等。大律师是独立工作,不受聘于任何人。事务律师可成为其他律师的雇员或合伙人,在同一大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大律师只是租户关系。大律师可不以执业人士而以雇员身份为不同机构工作,如被当局委任为资深大律师(御用大律师)。

我们此次访问的目的地之一有香港律政司和香港律师会。香港律政司是特区政府的法律部门,律政司司长是政府的法律顾问,在律政司工作的律师便是政府律师。律政司并不管理律师,律师实行行业自管,行业自管组织包括香港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

有着 150多年历史的香港律师业,香港律师的道德素质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培育过程。香港的律师业由于不受政府监管,跟政府没有从属关系,实行行业自管的制度,在维护法治、专业弥偿、执行纪律、专业素质等方面,整个律师业要得到市民尊重和信赖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由此,能不能提供让人满意的法律服务也就成了律师最大的责任。专业的法律服务和职业责任构成了香港律师执业的基本所在。这次访问两家律师行,与几位律师近距离的接触和交谈,给我的直观感觉是,他们非常勤勉、敬业、专业。

香港的律师都是按小时收费, 看着标准比较高, 实际上是将需要的工作量精确的计算出来为客户提供更完善高质的法律服务。难怪香港的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的数量多的惊人,以我们访问的何耀棣律师事务所为例,其现有职工约180人,其中40名人员有律师资格,其余皆为辅助人员,律师与辅助人员数量之比为1:3.5。看来,香港律师的时间确实是很有价值,因为它花在重要的事情上。这一点,值得我们内地律师事务所思考与借鉴。

通过对两家律师行的访问,我再次体会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马克思真理,法律总是服务于社会和经济的。香港的三大产业为进出口贸易业、房地产业、金融业。两家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均有金融及银行业务、物业发展及房地产业务。

 

香港与内地的司法互助

 

   在访问香港律政司时接待我们的曾女士介绍说, 目前,香港与内地已经达成一些民事法律互助的安排,包括送达民商司法文书、执行仲裁裁决及承认与执行诉讼各方同意管辖的民商案件判决。香港与内地还未有达成刑事司法互助的协议,这涉及两地司法管辖权、移交疑犯及承认与执行不同的刑法内容和刑罚的问题。这主要与在内地仲裁为一裁终局,而内地法院有再审制度,内地刑罚种类有死刑,而香港没有死刑等各方面的因素有关。

 

内地律师与香港律师的合作

本次我们访问的韦业显律师行和何耀棣律师事务所均有一块业务是关于中国内地的业务,比如处理内地公司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协助香港的主要银行草拟涉及以内地资产作抵押的贷款的法律文件等。其中,韦业显律师行负责中国业务的张湘玉律师说到他们希望和内地律师是合作的关系,而不是竞争的关系。

根据我们在香港律师会访问的情况得知,内地律师与香港律师的合作进展目前较为缓慢,内地律师并不能直接与香港律师就合作事项分金,目前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律师事务所在香港以联营的方式合作。

随着内地与香港在经济等领域的联系更加频繁紧密,内地律师与香港律师的合作必然会有新的发展。

 

结语

执笔、抚卷、沉思......此次香港之行带给我的最后的启发是勉励——我们青年律师当以法学宗师为榜样,立志博通古今、学贯中西,同时心系中华,回报祖国。以此与我们结下深厚友谊的15名奋进中的青年律师伙伴共勉。最后,对组织本次青年律师赴港交流活动的市司法局以及关心和支持本次活动的领导和前辈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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