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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廉政公署的高级廉政教育主任屈伟扬在香港公开大学给我们做了一场名为《肃贪倡廉——香港之经验》的讲座。讲座分为四个部分:1、廉政公署的组织架构及工作;2、香港反贪污的法规;3、廉政建设的成效及其因素;4、廉署受到的监察和制衡。廉政公署成立于上世纪70年代,这个年代在香港的历史上是个社会黑暗、贪腐盛行的年代,警察破案要收钱,甚至连消防员救火也要先收钱后灭火。其中有代表性的事件是葛柏事件,葛柏是个英国人,担任香港警队的一名高级领导,同时也是大佬级的腐败分子。因为贪腐受到相关政府机构的调查,在此期间,葛柏利用职务的便利,坐飞机逃离了香港。消息传出,民众的愤怒就像火山爆发,纷纷上街游行,要求捉拿葛柏回港受审。也正是这一事件,直接导致了香港廉政公署的诞生。廉政公署诞生后的第一个案子就是葛柏案。经过重重困难,廉政公署终于将葛柏从英国引渡回香港受审。葛柏的贪腐财产达400万港币之多,要知道在70年代的香港,买一套
廉政公署目前有1300多人,分为三个部门,分别为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分别行使执法、预防和教育的职能,所谓三管齐下、打击贪污。廉政公署的机构设置中给我印象最深的不是执法处,而是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前者由60多名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士组成,其工作就是针对各行各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从而消除贿赂产生的环境,达到预防贪污的作用。社区关系处则是利用一切合适的机会向社会大众进行廉政教育,使香港市民充分认识到腐败对社会的危害丝毫不亚于吸毒对人体的危害。三管齐下,打击腐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廉政公署是一个独立的政府机构,直接对特区行政长官负责,这一点可以避免廉政公署在办案时受到相关部门的压力,从而为廉政公署独立公正执法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从廉政公署屈伟扬主任的介绍中,我们了解到,香港的反贪污法律和大陆的反贪污法律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大陆的法律中,相关的罪名有贪污罪和受贿罪,这两个罪名有很大的区别,而在香港的法律中,把大陆的贪污行为(即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列入盗窃的范畴,也就是说,在香港的法律中,贪污和贿赂的含义是一样的,专指贿赂,这就是廉政公署的管辖范围。至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贪污行为则由警察管辖。这一点同大陆是完全不同的。就贿赂而言,大陆的法律区分犯罪主体的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含国有公司)接受贿赂叫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叫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者的犯罪主体不同,罪名不同,量刑也不同。而在香港,不区分犯罪主体的身份,无论是政府公职人员,还是公共机构雇员(比如香港地铁公司员工),抑或是私人公司的职员,只要接受贿赂,则一视同仁,不加区分。这一点,我认为值得我们学习。内地的贪污贿赂犯罪有个立案标准的问题,起点是5000元,也就是说只有贪污贿赂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才作为犯罪处理,5000元以下的因为金额太少,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了。香港则不同,没有起点的问题,只要是贪污贿赂行为,就要追究刑事责任,金额只是量刑时的一个因素而已。讲座的过程中,屈伟扬主任说了一个案例。说是一家公立医院里有一位阿姨,她的工作是替病人打开水,但是病人让这位阿姨打开水时,阿姨会要求支付5元硬币作为好处费,否则就不给病人打开水。有病人就此向廉政公署进行了举报,廉政公署就进行了调查,发现举报情况属实,并且在阿姨的抽屉里发现了大量的硬币。随即律政司对这位阿姨和病人进行了检控,一个受贿,一个行贿,最终法官判处阿姨坐牢,至于行贿的病人,考虑到其实际情况,法官网开一面,免除其刑罚。
大陆的反贪污法律中,关键词是“财物”,而香港的关键词则是“利益”。利益的含义是很广泛的,比如:礼物、借贷、报酬或佣金;任何职位或契约;代支付或免除清还任何借贷;任何服务或优待(款待除外);执行或不执行任何职责。现实中也的确如此,利益包括了财物,或者说主要是指财物,但除了财物,还有一些其它的非财物的东西也是一种利益。这里有必要讲一下香港法律中“款待”的含义,非常有趣。供应食物或饮品以供该场合内实时饮食之用,以及其它附带或同时供应之款待。这就是款待的含义,而款待在香港法律中不列入“利益”的范畴。一瓶红酒,现场大家喝掉是合法的,而被接受宴请的人员带走就是违法的。想来也有一定的代理,毕竟一个人的胃是有限的,而可以拿走的东西是无限的。
讲座的过程中,屈伟扬主任也从宏观的角度讲述了香港为什么对贪污贿赂如此重视。香港是一个没有资源的地方,所需要的一切资源都要进口。这种现状导致了香港是一个靠金融和贸易发展的地方,而金融和贸易的发展需要一个公平的营商环境。假如贪污贿赂盛行,那就没有公平的营商环境,而没有了公平的营商环境,香港也就没有了全球竞争力,经济发展必然一落千丈。试想,香港是一个贪污贿赂盛行的地方,那还会不会吸引全球的投资?还会不会有全球领先的竞争力?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经过多年的廉政建设,贪污贿赂在香港已经形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局面,贿赂对于社会如同毒品对于人体的意识已经深入人心。2010-2011年世界经济论坛的全球竞争力报告中香港位列第11位。2010年民意调查显示,香港民众对于贪污贿赂的容忍度平均分数为1.3分(0=完全不容忍;10=完全容忍)。2010年透明国际清廉指数,在178个地区中香港排名第13位。在整个大中华区,这个排名都是最高的。最后,屈伟扬主任总结了香港在反贪污贿赂方面取得成功的原因,内部原因有三点,第一是精锐的反贪队伍;第二是专业的工作能力;第三是不惧不偏的信念。外部原因由五点,第一是政府的决心;第二是配套的权利;第三是健全的法治制度;第四是市民的支持;第五是有效的制衡。
在廉政建设方面,香港有很多值得我们去学习的地方,希望有一天,大陆能像香港一样有一个廉洁、公平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