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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青年律师赴港交流学习心得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2-10-23

   应市司法局杭州青年律师赴港学习交流的安排,2011710,杭州青年律师一行15人前往香港大律师公会、高等法院、香港著名律师行等香港律师界和司法界的相关机构进行了考察访问。期间,就香港的公司法、廉政工作、电子商务以及21世纪创意与创新等问题作了深入的学习、探讨和研究。使之对两地的公司法制度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在711于香港公开大学学习了香港的公司法,就此体会颇多。

内地公司法创始于50年代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之后曾中断过,于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期间才恢复。其首先确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在对内改革中又逐步将公司制从私营企业扩展至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目前将公司制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途径,并制定了与之相应的公司法。公司法的发展过程受特定时期的政治因素影响,起伏较大,不论在公司的适用范围还是公司的设立监管等方面,有较多的限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限制逐渐改善。香港的公司法直接来源于英国,1856 年通过第一部《公司条例》, 公司法作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 以“建立自由, 带来活力”为目标, 为保障香港经济自由、高效、繁荣发展提供相应规则。从总体上看,内地的公司法以安全价值为主要取向,兼顾效益、公平和自由;而香港的公司法以自由价值为主要取向,兼顾效益、公平和安全。

香港是个法治社会,其法制健全、政府廉洁、管理高效得到了民众的充分认可。法治俨然成为香港社会制度的基础、城市持续发展之基石。作为一个国际商业和金融中心,香港有着非常健全的公司法体系。它不仅满足当地商界的要求和需要,而且满足作为亚洲第二大股票市场和亚大地区的许多投资者与项目融资活动而成立之专用公司的要求和需要。为香港创造了一个公平、安全、有效的市场环境,为香港的繁荣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多元化的公司种类,为投资者提供不同的选择

内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着重点在于股东的有限责任,此种公司类型的设定主要是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同时,也为了改变政府对国营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状况。

香港公司法所涉及的公司类型较多,主要可分为:上市公司(又称为公开招股公司)、不上市公司(又称非公开招股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其并不注重公司类型名称的逻辑性,其着眼于广大投资者的实际需求,尽可能的提供便利,适应自由经济的要求。多元本身就是自由的体现。当然,此种自由经济并不是为所欲为,香港公司法正为这种自由提供了法律的界限,也为其自由选择公司形式提供了法律保障。

香港公司法对公司的多元类型规定,为投资者的多元需求提供了更广泛的自由选择空间,也有利于处理管理者利益约束化的问题,又有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安全保障,而这些都是内地经济改革中尚待解决的基本问题。

二、建立了更加灵活动态的资本制度

资本是用于生产的基本要素,是公司存在的物质基础和前提,也反映了公司的规模和对管理的要求。更是一种信用担保,保障债权人利益及交易安全。

内地公司法采取了二元方式设定了公司对资本的要求。对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出资应达到法定最低资本的限额,只要首次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其他的出资可以分期缴纳。而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则允许其股东的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时间内陆续到位。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可在成立之后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只要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当减少注册资本时,公司应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但对公司未能清偿或提供担保,公司能否减资,则未予明确,此为漏洞。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能减少。上述二元归责,反应了立法者希望在安全和自由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香港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要求,采取授权资本制。其无最低资本额的规定,但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应在公司章程大纲内确定,这种资本制度下,公司资本表现为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实收资本三种不同形态。这种制度的好处是资本一经确定,非经修改公司章程大纲,不得更改。而且还限制了公司购买自己发行的股份,禁止公司用股本派发股息和红利等。这样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人士和债权人。

内地的公司法体现的是“在安全前提下的有限自由”,而香港公司法采取的是“在自由的基础上保障安全”的模式。其对资本的安排较为自由灵活,看起来似乎容易产生交易的不安全,但可通过动态的资金融通来减小交易风险,并且,通过对投资后的严格监督及允许心在准备资本等措施,从动态结果上来保障交易的安全,这有利于提高资金融通效益。而且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

三、在公司章程的结构、内容、公开性和独立性方面做了详细规定,甚至提供范本。

公司章程乃公司内部之“宪法”,我国公司法已经将公司章程摆到了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几乎同等重要的位置。是确定公司权力、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明确股东权力义务关系的基础。是公司自治之最高纲领性文件。

香港公司章程分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大纲规定公司的基本情况,细则规则公司内部管理的内容。而内地的章程不作这样的区分。  在内容上,公司法只规定原则性的问题,香港公司法则规定的较为详细;就章程公开性方面,内地公司章程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呈现半公开式的状态。而香港公司章程属于公开性文件,任何第三人可以通过合理途径去查询;在于公司章程密切相关的公司行为效力的问题,两地法律的处理也不一样。内地公司章程规定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就是公司的行为能力范围或行为有效的空间。在香港,是规定了目的性条款,只要是符合此目的的经营性行为都是合法行为。

内地在向市场经济方向发展过程中,有必要学习香港在公司章程中的一些优益性设定,如对公司章程做详细化规定,明确公司的权利及义务,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进行经济交往提供更有利的条件和保障;更广泛的公开公司章程,使第三人能充分、有效的了解该公司的运行状态以及管理措施。对经营范围的规定也该更宽泛,为公司的多元化发展提供平台与空间。

本文是从内地与香港的公司法比较中寻求对内地公司法制度改进的有益启示,当然香港公司法的良性发展与其拥有完整法律体系、有效的司法保障和公权力监督机制息息相关,我们该从中寻找值得借鉴之处,以期内地法治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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