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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带着市局领导的嘱托和期许,怀揣着些许的兴奋和激动来到香港,开始了为期6天的香港司法交流。。。。
一、体会风土人情
当漫步在维多利亚港,内心感受着的繁华与沧桑:一座座高楼耸立在不大的香港岛上,展现着其高度的现代文明。突然间发觉,香港竟然是一个多山的城市,因此城市建筑以及道路大多依山而建,走在其中,倒也别有一番风味。海面上的一艘艘有着百年历史的渡轮,让古老与现代在此完美的结合。这里的富庶与繁华,这里的传统与现代,这里的美丽与时尚,这里的开放与自由,一切都是那么令人留恋和回味。这里的风土人情,自然是一言难尽。好奇之余,我不禁在心底思索:这究竟是一座怎样的城市,使得世界各地的人们充满了向往之情。
二、感受法制香港
1、感受刑事法律制度。
在香港高等法院旁听引发对内地新刑事诉讼法生效的感慨。在香港高等法院旁听了一堂贩毒案件的庭审,我第一次真正的感受到传统英式庭审。传统的英式法庭制服、陪审团、庭审播放询问的视频、警察出庭作证等等,都让我耳目一新,而这一切让我对即将于明年
审讯全程视频制度
在香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最大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避免刑讯逼供,香港警方还采用了科学,先进的同期录音录像手段。用来录音录像的盒带经过特殊技术处理,警方不能中断,删剪,拼接从而能全过程的监控警方的审讯行为,防止出现诱供问供,防止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等非人道待遇。
"毒树之果"原则
香港刑事诉讼中"毒树"是指违法取得的证据。"毒树之果"是指在违法取证的过程中发现的另一犯罪证据。"毒树"是绝对被排斥的,无论真实与否法庭都不予采纳。而"毒树之果"则采取相对排除规则,在违法手段较轻微的情况下可以被法庭采纳。当被告人指控证据是侦察人员刑讯逼供,诱供所得时,侦察人员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取证的合法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了排斥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而对违法取得的物证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当发生暴力取证,刑讯逼供时,受害方负有举证责任。
在高等法院,陪审团参与的案件主要是严重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适用陪审团制度的数量极其罕见。相对于全香港刑事案件的总数,适用陪审团审理的案件虽然只是很小的一部分,然而这一小部分案件却是罪行最严重、刑罚最严厉的案件。陪审团的职责在于判断案情的事实以及将有关法律应用到这些事实上,从而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陪审团制度,首先被认为是普通公民公平参与审判活动的一种有效方式,是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防止法官独断专行的有效措施,其本意在于防止法庭裁决偏袒一方,特别是避免社会上的强势力量干预司法。陪审团制度让非法律专业的平民参加审判,使法律裁决能够与普通人的良知和判断最大限度地保持一致。法官被认为是久经法律训练和实践,因而过于专门化,可能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经验相脱节,所以应当由与被告人处在相同环境之下的普通公民来平衡法官的裁决,以保证裁决的公平性,从而维持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信心。再次,陪审团制度还为全社会广大公民的法制教育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培育了千千万万公民的法律意识。
2、香港的廉政
三天的香港公开大学的培训课程,最有印象的是由香港廉政公署工作人员主讲的“香港的廉政工作”。课上播放的短片可知香港目前是亚洲地区国际清廉指数仅次于新加波的地区,其实这一点我并不觉得奇怪,但我未成想到上世纪60-70年代的香港,贪污现象可谓是光天化日比比皆是,连消防队在救火时都要视接受的财物多少而定。今天的香港已经是个高度发达的法制社会,几乎是不存在企图以权谋私者的得逞的灰色地带。这一切都与廉署的反贪力度密不可分,同时还可以说明,廉署现有的运作机制是十分有效的,是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借鉴的。香港廉政工作的成功首先当然源自于政府的决心和民众的支持,但行之有效的制度构建也是取得成效的关键。廉政公署与政务司、律政司等同级,直接对特区行政长官负责。廉政公署下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会关系处,教育、预防、执法三管齐下,特别是对公众的教育和腐败预防上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物力,从源头上防止贪污。而就在今天,我出差广州,“三打二建”的标语散落全城,其中严打贪腐是重头,我感言:中国廉政春天走进了。。。
3、英式的律师体制香港的律师制度完全不同于内地。
香港的律师分为“大律师Barrister”和“(事务)律师Solicitor”两类。大律师又称为出庭律师,主要从事诉讼代理,代表当事人出庭或辩护,不能直接接待当事人,出庭必须由事务律师陪同。事务律师主要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出庭前的准备工作,当事人诉讼必须通过事务律师聘请大律师。此外,香港还有政府律师,受聘于政府机构,律政司的检察官也称为政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