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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2-10-20

有幸参加杭州市司法局组织的杭州青年律师赴港学习培训班,6天的行程和学习充实而丰富。除圆满完成既定的学习计划外,还游览了香港著名的景点,也体验了购物天堂购物的乐趣。这期间,众同仁相互关心帮助,一起聊人生,谈理想,也交流从业的困惑和心得,在增进友谊的同时,也让我这样刚踏入律师门槛的青年律师收获颇多。

在港期间,我们参观了香港贸易发展局,了解贸发局的工作和作用;拜访了香港律师会,听协会领导介绍了香港律师业的基本情况;也到极富盛名的孖士打律师行与香港的同行进行了交流,了解境外上市、破产重组的相关介绍。这其中,在香港律师会的座谈让人印象颇深,收获和思考也较多。

香港律师会会长王桂埙在介绍香港律师事务所发展情况的时候,特别提到香港本地律师事务所独资经营(即只有一个合伙人)的律师事务所的数量为348个,占到香港本地律师事务所的45%。而2-5名合伙人的律师事务所的数量为342个,将近45%。也就是说,在香港,90%的律师事务所只有不到5个合伙人。在香港,中小所尤其是个人所占很大的比重。究其原因,还是受到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的制约。与内地一样,香港的律师事务所也是采取合伙的形式设立,而合伙的一大特点就是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而律师执业高风险性,令众多的律师对合伙形式下的连带责任心存顾忌,相比内地,香港较完善的法律体制和监管机制也令连带责任更易实现。因此,越来越多的具有独立业务来源的律师选择以个人独资的形式或与几个较信任的律师合作的方式开设律师事务所。在如今律师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当事人对律师团队化的要求越来越高的形势下,个人所或中小规模的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必然受到限制,在办理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特别是项目法律事务中竞争力明显不足,在市场上也越来越被大所挤压。这是香港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下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困境。而这样的困境,也直接影响到大部分香港青年律师执业的困难。

从内地情况来看,2007年《律师法》修订后,明确了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根据随后司法部发布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其对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其中“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和“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的条件让很多意向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望而却步。而新的《律师法》放宽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并明确了可以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后,与香港律师界现在面临的情况相似,内地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小型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增长十分迅速,比重也在不断增大。

律师之间不同的发展理念,合伙之间高风险的承担以及法律法规的制约,让很多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愿望变得难以实现。在交流过程中,王桂埙会长提出了发展的改革之道:向立法会提出改革方案,即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有限合伙,让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从而降低合伙人之间因执业风险而带来的赔偿责任。同时,资合性性质更浓的有限责任合伙,也有利于保持律师事务所的稳定性,从而逐步提升事务所的规模和影响力,以达到提高竞争力的目的。据王会长介绍,该提案很可能在2011年下半年得到通过,从而有望开创香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新局面。这一点,在内地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发展情况并不理想的情况下,对司法部引导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改革和发展也极具参考意义。

从香港及国际规范成熟的大所(包括国内的一些大所)的发展模式来看,在律师事务所规模扩大的情况下,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首先应将规模扩大带来的律师人数增加,实现从量的增加到质的提升的变化。一盘散沙,单打独斗,始终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简单的捏合,或许能提高律师个人的业务能力和影响力,但无法转化为律师事务所竞争力提升的动力。团队化是企业发展的必经之路,也是国际大所的发展所带来的启示。随着律师越来越多的介入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以及并购、融资等重大法律项目的操作,团队化律师工作的形成也是律师业务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竞争机制下的必然选择。其次应着力提升律师个人的能力。律师的工作已不仅仅是处理法律问题和争议问题的解决,律师在处理法律事务中越来越多的遇到财务、管理、金融、税务等各方面问题的考验。仅仅在法律领域的精通,显然无法满足当事人越来越挑剔的服务要求。正因如此,越来越多的律师也马不停蹄的在外语、财务会计、投资管理等各知识领域饕餮进补。而一个具有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需要更多的在某个或多个领域都能成为专家的复合型人才。多专业的律师组成的团队,其迸发出的能量更是巨大。第三,律师事务所应逐步在专业化领域打造精品服务。法律事务繁复多样,一个律师事务所很难在各领域都成为行业的佼佼者,因此,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专业方向,在自己的专业领域打造精品化服务,既能树立自己在该领域的领先地位,也更能被相关行业的客户所认识和认同。最后,律师事务所应有远大的目标,以完善的管理机制培养青年律师的成长,以使自身的良好发展得到延续。很多欧美的大所,屹立百年不倒,并且始终在往更高更强的目标发展,得益于良好的发展机制和系统的人才培养,使自己的律师认识到自己律师事务所品牌的荣耀,也能使一个所的文化和精神得到传承,这是一个律师事务所长期稳定发展的前提之一。

    香港律师行业发展遇到的问题,也是内地律师事务所发展面临的问题。而香港律师事务所良好而成熟的改革发展模式,更值得我们借鉴学习。通过这次赴港学习交流,我对律师和律师行业有了更多的理解和认识,也让我对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有了新的认知。作为青年律师,我清晰的认识到自己还需要提高的地方很多,同样也还有更多的发展前景在我面前,要求我以更高昂的姿态去迎接律师发展面临的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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