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act
近年来,农业和农村发展,为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历史机遇,也催生了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应中国农村发展而生,也因政府之大力鼓励而发展,全国各地出现了各种类型、规模不一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或称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农民信用合作组织)。这些基于农民内部信用合作而诞生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地农民强烈的资金需求,缓解了农民和小微企业的资金困境,为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已经成长为我国普惠金融体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我国现阶段新型的农民合作金融形态逐步多元化,其主要形态包括五种:一是农民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合作,这些农民信用合作组织由于有合作社的生产合作等作为基础,其发展势头较好,也得到各地政府的扶持;二是由供销社发起的合作金融组织,这类农民信用合作数量也很可观,供销社体系对这些新型农民合作金融组织持积极支持态度;三是2007年以来在银监会框架下形成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这类组织有些拿到了银监会的牌照,截至2013年底有49家,但大量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并没有得到银监会的合法性认可;四是社区性的合作金融组织,比如在全国各地广泛存在的农村社区合作基金和社区发展基金,一般由政府扶贫资金启动,但也吸引了大量农民的资金加入,这几年得到迅猛发展;五是基于网络的新型合作金融形态,诸如P2P这样的互联网金融形式,其本质具有合作金融的性质,这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形态的合作金融发展潜力巨大。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适时制定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管理办法。”
从以上中央一号文件释放的信息来看,第一种和第二种形态是目前中央鼓励发展的主要形态。目前银监会框架下的农民资金互助出现多元化,地方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在某些区域出现失序状况,风险逐步显现。有些地区的民间金融机构打着农民资金互助的旗号,吸引巨额社会资本,吸收了大量农民资金,运行极为不规范,造成若干区域出现局部的金融危机,值得重视。
地方农民资金互助组织之所以迅猛增长,其最深层原因在于,在中国银行业准入门槛较高、存在严格金融抑制的前提下,资金互助是民间资本成本较低的出口之一,但其极强烈的逐利动机往往使得农民资金互助扭曲变形。另外,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监管效率较低,监管成本高,因此银监会框架目前处于基本停滞状态。
从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农民信用合作)发展的整体态势来看,目前各地农民资金互助发展迅猛,大部分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在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因此在满足合作社内部成员资金需求的同时,也较好地缓解了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信贷风险得到了较好控制。其运作的规范性也在不断提升,从而奠定了可持续发展的牢固基础。
但是不可否认,也有若干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存在盲目追求发展速度,从而忽视发展质量的问题,其风险控制机制尚不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尚不规范,更有甚者,个别农民资金互助组织从事当前国家金融经济法规所不允许的业务,对我国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造成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总体声誉。
当前,我国农民信用合作面临着诸多挑战:第一,社会资本的逐利动机强烈,扭曲其合作金融的初衷和宗旨,使得资金互助不是为农民服务,而是为投机资本服务;第二,有些合作社治理结构不规范,影响到信用合作的效率和决策的稳健性;第三,有些合作社基本以信用合作为唯一业务,其信用合作的产业基础不牢固;第四,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流程不完善不规范,隐含着大量操作风险;第五,农民对金融业务不熟悉,导致操作风险;第六,农民信用合作经营者的道德风险随着合作金融规模扩大而增大;第七,某些地区地方政府存在过度介入行为,极大地影响了农民信用合作的信贷质量。
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当前农民资金互助或新型合作金融出现的问题,我们要正确应对,既不能像以前对待农村合作基金会一样一棍子打死,也不能坐视其混乱状况而放任自流,而是要谨慎研判,积极引导和规范,鼓励其规范发展。
(作者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