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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廉政工作
作者:陈淑英发布时间:2013-08-24

今天我主要讲三个部分:一是廉政公署的成立和工作;二是有关的法律问题;三是成果和经验。

第一部分,我们简单了解一下廉政公署成立的背景以及廉政公署三管齐下的三个部门怎么进行反贪污的工作。

廉政公署成立前,香港是怎么样的?六、七十年代,当时贪污情况十分严重,如救护人员在接送病人往医院前,向病人索取「茶钱」、病人要「打赏」医院的亚婶(即护工),才可取得开水或便盆。贪污的问题不是个别政府人员的问题,政府里还存在一些集团式的贪污问题。很多市民受到这些集团式贪污的影响。警队情况尤为严重,市民生活受到压迫,但是他们一直默默地忍耐。那么,到底是什么引发廉政公署的成立呢?一九七三年,总警司葛柏被发现拥有逾四百三十多万港元财富,怀疑是从贪污得来。律政司要求葛柏在一星期内解释其财富来源,然而,他在此期间葛柏竟轻易逃离香港到英国。葛柏潜逃令积聚已久的民怨立即爆发。面对市民的强烈要求,香港政府明白到必须有所行动。在市民的强烈要求下,廉政公署在一九七四年二月正式成立。

廉政公署成立以来,我们是怎么样开展工作的?我们香港廉政公署的架构是有一些特别的地方,我们从成立以来就采取三管齐下的方法去打击贪污。所谓三管齐下的方式,就是三个部门,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从三个不同的方面去进行打击贪污的工作。

执行处负责反贪调查,是廉署最核心的部门。该处有900余人,我们常常收到市民的举报、投诉以后,如果发现有贪污的,我们就会发给执行处的同事,去进行调查工作。调查完后,他们会把结果报告交给律政司,然后由他们决定进不进行检控的工作,这个就是我们所进行的调查工作。

我们还认为:光靠执法是不能够打击贪污的,制度预防和市民的素质也是非常重要的。防止贪污处就是做预防工作的。防止贪污处主要职权就是审查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比如采购制度、一些大型的计划,审查他们的整个过程,看他们的过程中间有没有一些记录上的漏洞,如果有的话,我们会向这些机构提供一些反贪的意见,建议他们改善他们的工作流程去减低贪污出现的机会,这个就是我们的制度预防的工作。

当然,除了有制度预防以外,我们认为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让我们的市民明白贪污的害处,还有就是要他们知道,他们可以做什么去帮助整个社会去建立一个廉洁的风气。所以,我们还有社会关系处,就是从教育方面和宣传方面去进行反贪污的工作。我们的一些宣传工作,你们可能也有接触过;比如说,在内地热播的电视剧《廉政行动》,是我们和电视台一起制作的。它是根据我们廉政公署过去调查的一些真实的个案改编过来的。我们也是透过这些传媒把贪污的害处介绍给我们香港的市民。这些就是我们廉政公署三管齐下的打击贪污的方法。

接下来分享第二个部分,就是香港的反贪污法规,是怎样规管贪污这个行为的?在香港,怎么样的行为,可以说这是一个贪污违法的行为?这是由香港的《防止贿赂条例》所规管的。为了让大家进一步了解,我会拿我们香港的和内地的反贪、反贿进行一个简单的比较,让你们比较清楚明白其中的区别。我们认为有三个地方,有比较大的区别:一、贪污贿赂的定义上。在内地,贪污和贿赂是两个不同的罪行。在香港,贪污和贿赂其实是同一个概念。内地所说的贪污,在香港来说,是盗窃罪。香港贪污贿赂,不光监管公籍人员,非公籍人员也同样受监管。二、贿赂金额与立案之间的关系,在内地,不是每一个贿赂的案件都会立案的,贪污数额在多少以上才立案,如果数额不足以立案的,情节较轻的话,可以不用刑事去调查,用行政处分或者用党纪去处理。但是,在香港,贿赂的金额与是否立案是没有关系的,也就是说,贪污的金额不会影响你是否违法,唯一的影响是法官在量刑的时候,金额少的话,罪行可能会轻一点,但是不会影响到刑事调查方面的情况。三、在刑法方面,内地的最高刑罚是死刑,但是,我们在香港是没有死刑的。触犯了《防止贿赂条例》,最高刑罚是坐牢和伏法。对于公务人员,如果触犯了《防止贿赂条例》,除了坐牢和伏法,马上免除你的职务,还有不再享受退休金。

那么,香港的反贪污法规里,包含了哪些精华呢?《防止贿赂条例》除了监管公务人员,也监管私营机构的雇员,这个是有分别的,公务员所受到的监管是比较严格的,你可以看到《防止贿赂条例》里面有三条的条文是规管公务人员的,私营机构就一条,第九条,私营机构雇员比较松一点;但是,触犯了《防止贿赂条例》,都会受到法律的规管。

那么,怎么样才算触犯了《防止贿赂条例》?其中有一些概念:

1、代理人。什么叫代理人?当你代表你的公司、机关或部门,去执行一些公务的时候,你就是代理人了,也就是无论是公务人员还是私营机构的雇员都符合这个代理人的概念,都要受到这个法律条例的监管。我们的雇员,如果没有得到我们公司、部门、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处理我们公务的时候,利用我们的职务、职权去索取或者接受利益,其实就是我们香港《防止贿赂条例》下我们所说的贪污、贿赂这个情况。

2、利益。利益不仅仅是金钱,有很多东西也可以说成是利益。比如说,免除你清还一些贷款、提供服务职位等这些全都是利益。一些VIP卡、证券都是属于利益的范畴。之前提到,贿赂金额多少与是否立案没有关系。我可以举一个例子,贿赂金额不会影响我们是否立案。你们可以猜一猜,我们廉政公署里调查的案子里,贿赂金的金额最低是多少?5元,这是一个很有趣的案例,80年代,在香港的私立医院,当时被发现,一个看护的衣服设计很特别,特别之处是在工作服前面,自己缝了一个口袋,可以放5元的硬币进去。她就是利用职务上的权利,如病患索要开水等的时候,去向病患要5元的黑钱。最后,法官判定,她触犯了《防止贿赂条例》,当然,考虑到她贿赂的金额比较少,还有看护年纪比较大了,所以法官最后判刑,罚款800元。在法官的判词里,明确说到,她贪5元也是贪。符合法律上利益的那个定义。

3、款待。在香港,款待是可以接受的,不属于利益的范围里。那什么是款待?款待是吃饭,但是需要在场所里立刻享用,不可以拿走。比如在饭局里有其他的款待,如弹钢琴或是表演,这些都属于款待范围里面,可以接受的。但是,当时立刻享用的食物都是可以接受的,拿走的就不是款待,是利益。这个法律看起来写的笨笨的,其实,是考虑到,如果允许他们拿走的话,有一些有心人,拿这个来走法律的空子来行贿,是很难控制的。所以我们考虑到我们是正常人,有正常的社交需要,还有不要让有心人钻法律的空子来行贿,为了平衡这两个方面,就规定必须在场马上享用的才是款待的范围。还有,款待有没有金额上的规定?款待也没有金额上的规定,但是我们平常也会建议,比如去一些公司、政府部门举办研讨会的时候,我们也会建议他们考虑,如果接受那些款待比较庞大的,频繁的,会不会出现职务上不便的情况。这些就是香港法律规范下对于贪污、贿赂的规管。

第三个部分,廉政公署现在的成果怎么样?其实我们香港的廉政公署经过40多年的发展,在香港的廉政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些成果可以从几方面表达出来:1、我们现在的公务员队伍除了有效率,另外比较有名的是廉洁队伍,在国际上有一定名气;2、公署成立以前,尤其是政府部门里,有很多的贪污问题存在,尤其是集团式的贪污问题在政府部门里出现。现在,贪污个案还少有存在,但是集团式的贪污问题已经不存在了。3、在私营机构里面,我们也发现有很大的改变。商人从成立初期不大接受我们;到90年代,慢慢参与我们的工作,参与我们的研讨会;到1995年,我们与6大商会的合作,组成香港道德发展中心,成为我们关系的重大突破。4、我们的社会也在改变。在廉政公署成立前,市民一直默默忍耐贪污问题成为生活的一部分,但是,根据我们现在的调查,我们的市民对贪污的容忍度非常低,看到贪污问题,会主动和我们廉政公署说明情况,让我们去调查,去打击贪污问题。这个就是零容忍的社会,对于我们的调查是非常有帮助的。因为零容忍,所以市民对我们的工作很支持,支持不仅仅是口头上的支持,在行动上也是非常的支持。我们刚成立的时候,市民举报率只占35%左右,但是现在市民举报率超过40%。而且,我要补充一下,我们在香港,举报是没有奖金的,也就是市民不是出于拿奖金,而是真的出于对贪污的不能容忍,主动到我们的公署举报。市民的支持度对我们是非常的重要,也是我们长久建立起来的一个成果。5、当然最后,我们香港廉政建设在国际上的排名,也是我们多年来的一个成果。

成果背后的因素是什么呢?我们分析下来,有几个方面,特别的想跟大家分享一下: 1、独立性。廉政公署独立于整个行政机关以外,我们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这个可以方便我们在行政机关里出现任何贪污问题,不管那个人的地位是不是很高,我们也可以大公无私,不受干预地进行调查。2监察制衡制度。很多人都会怀疑,如果公署权力过大的话,会造成另外一个腐败的地方,我们刚开始成立的时候,有考虑到这一点,让我们廉政公署有适当的权力去调查的时候,也受到一定的监管,不会权力过大,其实我们有很多不同的监管方法:(1)行政长官。廉政公署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廉政专员亦定期向行政会议汇报。如果行政长官不满意的话,可以随时给我们意见,改善我们的工作。(2)立法会监督。立法会有权赋予或撤销廉政公署的权力,并要求廉政专员出席立法会会议,解答有关廉政公署的政策及经费的问题。(3)律政司和法院。与我们内地也有些不同的地方。在香港,调查和检控的权力是分开的。执行处只有调查的权力,调查后检控与否属于律政司司长的权力。律政司是负责检控的,拥有独立检控权。调查和检控权分立,可以确保不单以廉政公署的判断而作检控决定,防止滥权。法院判案的权力也是分开的。律政司觉得,需要提供检控以后,我们会把案件交到法院里面,由独立的司法制度去判断是否触犯《防止贿赂条例》。在香港,调查、检控、判案,这三个不同的权力,不同的人去执行这个权力。(4)咨询委员会,行政长官委任社会贤达,组成四个谘询委员会,监察廉政公署各方面的工作。这些委员会都是由非官守的委员出任主席。(5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独立运作,监察及覆检所有涉及廉署及廉署人员的非刑事投诉,而且都有一个公开的报告。(6)内部监察。廉政公署人员如被指称涉及贪污或相关的刑事罪行,L组会进行调查。我们的同事全部都是用合约形式聘用的,这也是一个监管制度,合约形式聘用,利用合约的形式确保我们廉政公署的人员的服务是达到某一个程度的。3、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对我们的支持也是非常重要的。4、健全的法制,国际间的协助,市民的支持也是不可获取的。每一个同事都有信念,使命感。

当然,我们还是有很大的进步空间,所以,今天,通过这个交流,我们能够分享一下我们的经验,也希望能让你们真的思考一下,你们认为,在廉政建设的过程中,有什么重要的因素是具有决定性的,会影响到廉政建设的成果,另外,能够通过这个交流,大家能够互相进步。如果有兴趣,可以到我们的网站上了解一下。(陈淑英女士是廉政公署高级廉政教育主任。这是20137月我校在香港深造学习课程,分二期刊登。根据记录整理,未经本人审阅;仅供内部参考,不得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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